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(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Animal Welfare,UDAW)》

 发布时间:2016-01-10


  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(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Animal Welfare,UDAW)》是由世界动物保护协会(World Animal Protection,WAP)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,旨在推动联合国大会采纳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》所倡导的与动物福利相关的普遍性原则,并将动物福利保障工作纳入全球政治议程。


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》


  认识到动物是活的、有感受力的生命个体,理应得到我们特别的关心与尊重。


  认识到人类同其他的物种以及其他形式的生命共享这个星球,所有形式的生命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生态系统里共存。


  认识到尽管人类的各个社会在社会、经济和文化上存在显著差异,但是每个社会都应该在一个人道的和可持续的基础上发展。


  承认许多国家已经有了一个保护家养和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。


  谋求保证这些体系持续有效,并且发展更好、更全面的动物福利条款。


 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宣布这个《世界动物福利宣言》作为所有民族和国家达到的共同标准,不论国内还是国际,通过任何适当的、先进手段的努力,来推动这些原则的遵守,获得人们共同有效的认同与评价。


第一条 定义

 

  a.“动物是指任何能感知疼痛和痛苦的、非人类的哺乳类、鸟类、爬行类、两栖类、鱼类和无脊椎动物。


  b.“野生动物包括未被人类驯养的所有动物。


  c.“依人动物是指其福利和生存受人照顾的动物,包括伴侣动物,用来提供食物和产品、畜力、服务、科学研究或娱乐而饲养的动物,以及捕获的野生动物。


  d.“友伴动物”(或称伴侣动物或宠物)是指在当地的文化背景下,传统上和人类相陪伴的动物种,无论是否有计划为此目的培育的。


  e.“虐待是指对动物施加的任何不必要的疼痛和痛苦,无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。


  f.“福利是指满足动物的物质、行为和心理需要的程度。


第二条 基本条款


  a.人类肯定有照顾和保障动物福利的义务。


  b.人不应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杀死动物或向动物施加残酷的行动。


  c.虐待任何动物应被视为是一种严重的罪过,应该通过不同层次的立法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,以防止作恶者重犯。


第三条 野生动物


  a.在必须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的地方,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,猎取动物的最大数量应是可持续的,而且建立在由管理实践所得出的科学地合理基础上。


  b.在必须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的地方,所用的器具和技术不应当:


  ●给动物带来痛苦


  ●伤害非目标的动物


  ●破坏动物的生存环境


  c.以娱乐和体育运动为目的而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应予禁止。


  d.为了确保上述条款的实施,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动物的栖息地和生态系统。


第四条 依人动物


  a.由人管理饲养或被人捕获饲养的动物,应该提供五项基本福利(五个“F”),这在整个动物福利领域日益被广泛采纳,即:


  ●不受饥渴:提供充足的清洁水和食物以维护动物健康和精力。


  ●不受困顿:提供合适的环境,包括房舍和栖息场所。


  ●不受疼痛、伤病折磨:预防疾病,及时给伤病动物诊治。


  ●不受恐惧和痛苦:确保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对待,避免精神上的痛苦。


  ●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:提供足够的空间、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。


  b.任何严重受伤、患病或者遭受痛苦的动物,如果其生存仍然是持续痛苦的,兽医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应当有权予以人道地处死。


第五条 为食物、产品和役使而饲养的动物


  a.为提供食品和产品必须宰杀动物时,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在动物死亡之前给动物带来痛苦。


  b.应该由熟练、胜任者宰杀动物.


  c.待宰杀的动物在载卸、处置、住栏、喂饲和饮水时应该以人道的方式对待。


  d.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,尽量减少动物的运输。如果必须运输,应考虑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问题。


  e.应该尽量在离饲养地最近的地方宰杀动物。


  f.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证用作畜力或为人类做其他工作的动物,在工作持续时间和强度上采取合理的限制,这种限制应以科学评价为基础。


第六条 友伴动物(伴侣动物)


  a.养主对友伴动物一生的照顾和福利负有责任;如果养主不能再照顾动物时,有责任安排转交给另一个负责的人。


  b.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和推广友伴动物的去势工作。


  c.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实行友伴动物登记和身份识别制度。


  d.友伴动物的商业经营应置于严格的规章、许可证和监查制度下,以防止虐待动物或者饲养动物供过于求。


  e.兽医或其他有资格的人有权应用人道手段,对那些被遗弃和不能再被收养、或者不能对它们提供适当照顾保障其福利的友伴动物,进行安乐死。


  f.应当禁止使用不人道的或任意的方法处死友伴动物,包括电击、毒杀、枪击、溺毙或者勒杀等。


第七条 运动或娱乐用动物


  a.当动物用于合法的体育运动或娱乐时,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使它们免受虐待和折磨。


  b.动物用于展览和表演有损于它们的健康和福利,应予以禁止。


第八条 科学研究用的活动物


  a.只有对人或动物的福祉必需时,才使用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,包括:


  ●寻找治疗、预防和处理疾病的方法;


  ●开发减轻病痛或促进健康的产品;


  ●在别无其它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进行有毒物质的测定。


  b.在必须用动物进行研究和测试时,采用的方法应该保证:


  ●使用的动物数最少;


  ●给动物带来的疼痛和痛苦最小,并且或者加以减轻;


  ●在动物的整个生存期间应当受到高标准的饲养和照顾。


  c.如果可能,应当用其他方法代替动物试验;应当鼓励、研究和使替代方法合法化。


  d.在下列情况,用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测试应予禁止:


  ●不用动物也可能获得类似科学价值的信息;


  ●相似科学价值的信息已经存在;


  e.结果对人类和动物福祉是非必需的。